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券商投资部总经理,老鼠仓亏损,带他人炒股仍亏!被罚470万元

来源于:本站

发布日期:2025-11-14

近日,黑龙江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。时任某券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的汤某明,利用职务之便,知悉券商自营账户股票交易情况,进行老鼠仓交易,买入5.5亿元最后亏损。此外,他还明示、暗示其他2人从事相关交易,这2人累计买入2.4亿元,同样还是亏损。

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,黑龙江证监局对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、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,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,应当事人汤某明的要求,2025年8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,听取了汤某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本案现已调查、办理终结。

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6月11日,汤某明在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实际履职。2023年6月12日至2024年2月27日,汤某明在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任总经理。在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,汤某明因职务便利知悉某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股票投资交易、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。

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,汤某明控制使用“邢某”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、保利发展等177只股票,趋同买入金额30024.39万元,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、买入金额的57.47%、78.87%。控制使用“罗某英”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、金地集团等55只股票,趋同买入金额6168.44万元,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、买入金额的69.62%、77.24%。控制使用“胡某娟”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、中信证券等123只股票,趋同买入金额18942.08万元,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、买入金额的51.68%、75.60%。

上述账户累计趋同买入金额55134.90万元,占其总体买入金额的77.54%,累计无违法所得。

另外,汤某明还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、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。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,汤某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,明示、暗示邢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。邢某控制使用“邢某芳”中信证券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、保利发展等75只股票、趋同买入金额9771.34万元,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、买入金额的81.52%、85.02%,无违法所得。

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,汤某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,明示、暗示谢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。谢某控制账户累计趋同买入金额11385.75万元,占其总体买入金额的81.72%,累计无违法所得。

此外,汤某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。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,汤某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,控制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买入股票金额(剔除趋同交易部分后)共计14010.95万元,无违法所得。

证监局认为,汤某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、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、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。
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,证监局决定:对汤某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,处以20万元罚款。对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250万元罚款。对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、暗示邢某、谢某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。以上合计对汤某明处以470万元罚款。

排版:汪云鹏

校对:盘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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券商投资部总经理,老鼠仓亏损,带他人炒股仍亏!被罚470万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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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黑龙江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。时任某券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的汤某明,利用职务之便,知悉券商自营账户股票交易情况,进行老鼠仓交易,买入5.5亿元最后亏损。此外,他还明示、暗示其他2人从事相关交易,这2人累计买入2.4亿元,同样还是亏损。

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,黑龙江证监局对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、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,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,应当事人汤某明的要求,2025年8月25日举行了听证会,听取了汤某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本案现已调查、办理终结。

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6月11日,汤某明在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实际履职。2023年6月12日至2024年2月27日,汤某明在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任总经理。在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,汤某明因职务便利知悉某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股票投资交易、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。

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,汤某明控制使用“邢某”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、保利发展等177只股票,趋同买入金额30024.39万元,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、买入金额的57.47%、78.87%。控制使用“罗某英”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、金地集团等55只股票,趋同买入金额6168.44万元,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、买入金额的69.62%、77.24%。控制使用“胡某娟”国泰海通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、中信证券等123只股票,趋同买入金额18942.08万元,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、买入金额的51.68%、75.60%。

上述账户累计趋同买入金额55134.90万元,占其总体买入金额的77.54%,累计无违法所得。

另外,汤某明还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、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。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,汤某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,明示、暗示邢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。邢某控制使用“邢某芳”中信证券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趋同买入中国卫星、保利发展等75只股票、趋同买入金额9771.34万元,分别占其总体买入只数、买入金额的81.52%、85.02%,无违法所得。

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,汤某明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,明示、暗示谢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。谢某控制账户累计趋同买入金额11385.75万元,占其总体买入金额的81.72%,累计无违法所得。

此外,汤某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。2022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,汤某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,控制账户在沪深两市累计买入股票金额(剔除趋同交易部分后)共计14010.95万元,无违法所得。

证监局认为,汤某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、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、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。
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,证监局决定:对汤某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,处以20万元罚款。对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250万元罚款。对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、暗示邢某、谢某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。以上合计对汤某明处以470万元罚款。

排版:汪云鹏

校对:盘达